专题摘要:消协副会长刘俊海建议将购房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称后悔权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是对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有利的政策。究竟,买房后悔权是好事儿还是坏事儿?是否该实行买房后悔权?[相关征文]
后悔权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真正符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以人为本。
一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二是后悔权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让后悔成为权利,宽纵人们当初的选择和判断,是法理的进步。
只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们都可以运用法律理直气壮地说一声“NO”!
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可以促进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思想。
允许他们签约后拥有后悔权,这对于保障购房者合理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后悔权对于商品房购买几乎失去应有价值,主要特性在于商品房的期房销售,二是商品房是大宗物品,决策时间长。
购房合同改来改去,退房已经比较容易了。房价涨时没人退,房价跌时认赔不要定金也退。后悔权对格局也没有大的变化。
后悔权是典型的头疼医脚的处理方式,其结果也就是讨论讨论就过去了。
首先,房子是大额消费,消费者有义务承担其购买后的风险。
那不是害苦了购房者,还认为退房容易呢,不料退房官司一打就是一两年或更长。
可能造成合同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们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还要不牺牲商品提供者或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应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但这不代表有必要使用后悔权这种自以为是的方式。
“后悔权”只不过是给开发商的虚假销售,穿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如何对付开发商的假按揭?炒房行为或将愈演愈烈。难解投资与消费的悖论。
最大的危害是无形拉高房价,和目前期望房价下跌相违背。
后悔权这条“大鲢鱼”在当下搅动的不仅仅是房地产市场,是促进民生建设的一个大动作。但这个“鲢鱼”似乎放下的还真是个时候!
商场只是一个卖场,是一个不需要承担生产成本责任的中介卖场,将“退货”风险有效的转嫁到供货商身上,强行对供货商提出“不满意退货”约定,暗地抬高商业的服务价值,供货商只能屈从。
一旦后悔权这个口子一开,难免开发商和炒房客不会利用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相互携手通过后悔权不断地进行更名销售,从而使得楼市中炒房客卷土重来,对楼市健康造成负面的影响。
对购房者来说,会助推投资炒房行为,拉升房价。对开发商来说,退房可能性增大打乱其正常推广计划,甚至会被其所利用。因此,如果在目前仓促推出显然不合时宜,会加剧市场的混乱。
此举一旦生效会对开发商产生杀伤力,还有一个就是现在开发企业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现在房企所谓品牌,所谓实力,建立在投机选择、囤积资产质量与数量、融资便利性基础上。
至少在短期内,可能对部分已经成交的房源产生不利影响,促使退房潮进一步蔓延,给房地产的实际销售工作带来很多的问题,给开发商的正常经营带来诸多麻烦,给房地产市场更添乱。
后悔权是在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哗众取宠。后悔权在破坏我们的法律精神,虽然举着正义的旗帜。正义有时候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本身就是在破坏社会正义。
法律赋予了购房者拥有后悔权这一尚方宝剑,赢则照单全收,败则全身而退,因此,市场投资或置业将是零风险,如此一来,将助长和推动楼市新的投资潮和投机潮,房价将再次被变相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