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邢飞)对于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收入的征税标准,地税部门做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地税局昨天下发通知,从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租金收入,最高可按租金收入的12%征税。
通知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按7%或12%综合税率计算缴税,具体取决于每月租金金额。如果个人出租非住房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达到或超过每月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按租金收入12%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低于每月5000元,按照月租金收入的7%征收。
这也意味着,一个人将自己商铺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出租,那么他将按照12%的标准,每月需要缴纳1200元的税款,如果将其商铺按照每月4000元的租金出租,那么他将按照7%的税收标准,每月缴纳280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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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务部门一般采取分税种计征和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办法。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因此,采取7%或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便于纳税人纳税。
据介绍,2004年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明确了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地税部门表示,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照5%综合征收各税,与相同情况下其他类型纳税人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出租住房仍按照分税种计征和按照5%的综合税率计征两种方式。据悉,去年北京个人出租房屋实现的税收共计3.9亿元,较上一年增长44.4%。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邢飞)
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7%或12% 以月租金5000元为界本报讯(记者赵鹏)市地税局昨天宣布,除分税种计征外,个人住房出租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则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或者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其中,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含)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月租金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
对于个人房产证上房屋权属性质明确是“商用”的房屋、门脸房,或者商铺、写字楼的房主来说,这是一大利好。据了解,本市原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但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市也据此出台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了自2008年12月1日起,本市商用等个人非住房在出租时,不再适用5%综合征收率。
由于此前个人非住房出租已经不适用5%综合征收率,只能适用按分税种计征税款的方式。而按分税种计征时,纳税人需要同时缴纳六七种税费,税负约在20%以上。因此,7%或12%的综合征收率,将使个人非住房出租者,省下不菲的一笔支出,也将有利于商铺、写字楼的发展,并适合当前下行的经济形势。
算账
月租万元至少省800税款
以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0元/月为例,按过去纳税人需分税种计征,每月税款约为2000多元。实行新政后,他适用于12%的综合征收率,每月税款为1200元,每月可省800多元。(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赵鹏)
新综合征收率有利于公平税负
对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确定不同的征收率,地税部门解释说,这一方面是落实财税【2008】24号鼓励住房出租的文件精神;另一方面是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与相同条件下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此次本着公平税负原则,参照相同情况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经营非住房出租的税负水平,确定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的最新综合征收率,使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可以比较接近。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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