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中关村金融走廊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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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4:54 | |||||||||
为了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和海淀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知春路、海淀南路沿线建设成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的“金融走廊”。 一、“金融走廊”、金融机构的界定及认定 中关村“金融走廊”范围具体界定为海淀南路、知春路沿线地区(东至学院路学知路
二、鼓励措施 1、金融机构在“金融走廊”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区政府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后不足5年出售的,应退回区政府已发放的补助款。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后转租或用作非自身经营业务的,应退回相应面积的补助款。 2、金融机构在“金融走廊”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区政府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补助,补助期10年。在10年内中止租赁合同的,从中止之日起不再发给补助。 三、申请补助款程序 入驻“金融走廊”的金融机构向区发展计划委(以下简称区计委)提出有关补助的书面申请(须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合同、交费发票、机构批准文件、法人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区计委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区计委会同财政局核实金融机构自用面积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1月1日起入驻“金融走廊”的金融机构。 五、本办法由区计委负责解释。(2004-07-13 11:2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