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上市 优惠遭遇政令限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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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3:34 北京晨报 | |||||||||
读者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在出售央产房过程中,了解到公房首次上市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具体办理时,才得知自己的条件已经超过政策所规定的一年内完成公房首次出售与购买商品房所抵消契税部分的时间期限,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案例: 据刘女士说,自己在三环外洋桥地区有一套九二年央产房,建筑面积约为77平方米。但是家里人口多,为了解决住房空间的问题,2003年底又贷款在大兴地区买了一套总价为48
很显然,刘女士新购商品房的合同时间是2003年底,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合同时间是2005年10月,按照两套房屋合同日期,刘女士的房子是不符合“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条件的,也就是说刘女士享受不到“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售房者观点政策限时,业主损失 刘女士认为,既然是优惠政策,为什么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呢?对于像自己这样本身符合政策范围内享受优惠税收的业主,事实上却因为时间的限制没有享受到优惠。虽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而影响到卖房子的决定,但是也感觉这其中存在笔不小的损失。 按照刘女士提供的信息,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研究机构对这次交易买卖双方需交纳的税费进行了详解: 对于买方郝女士来说,需交纳的税费如下: 1印花税 印花税为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即360000×0.05%=180元 2契税 根据2005年8月8日《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等六大类保障性住房在交易过程中均视同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123 4 5 读者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在出售央产房过程中,了解到公房首次上市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具体办理时,才得知自己的条件已经超过政策所规定的一年内完成公房首次出售与购买商品房所抵消契税部分的时间期限,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案例: 据刘女士说,自己在三环外洋桥地区有一套九二年央产房,建筑面积约为77平方米。但是家里人口多,为了解决住房空间的问题,2003年底又贷款在大兴地区买了一套总价为48万元,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时将自己已购央产房以总价36万元转给一直没有房子的姑妈郝女士。由于刘女士原单位的央产房受到产权证办理与住房档案送交交易中心等问题的影响,直至上个月才正式上市。这时刘女士与其姑妈办理了过户手续,算是将房屋正式出售给姑妈。 很显然,刘女士新购商品房的合同时间是2003年底,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合同时间是2005年10月,按照两套房屋合同日期,刘女士的房子是不符合“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条件的,也就是说刘女士享受不到“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售房者观点政策限时,业主损失 刘女士认为,既然是优惠政策,为什么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呢?对于像自己这样本身符合政策范围内享受优惠税收的业主,事实上却因为时间的限制没有享受到优惠。虽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而影响到卖房子的决定,但是也感觉这其中存在笔不小的损失。 按照刘女士提供的信息,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研究机构对这次交易买卖双方需交纳的税费进行了详解: 对于买方郝女士来说,需交纳的税费如下: 1印花税 印花税为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即360000×0.05%=180元 2契税 根据2005年8月8日《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等六大类保障性住房在交易过程中均视同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12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