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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经适房管理办法 入京籍3年可申购

  2007年10月12日 新京报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户籍条件放宽,进一步凸显政府扩大保障范围的意愿。

  9月29日,备受瞩目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终于赶在“十一”黄金周前齐齐出台。与今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经适房管理办法有明显的修改,比如购买申请人取得城镇户籍时间由满5年降为满3年,规定了满5年可上市政府优先回购等。

  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凸显政府的“有保有压”,“保”即是使经适房回归到真正意义的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上来,“压”即是对经适房上市出售的口子进行严查,堵住投资购房之道,以期达到稳定房价之目的。

  购买人取得城镇户籍时间由满5年降为满3年

  家住西城区的陈先生最近比较兴奋,“以前要求5年才能买经济适用房,现在满3年就可以申请,那我符合条件了”。在今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方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此次《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也就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户籍条件放宽了,这是《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差异点之一。

  北京建委官员表示,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户籍条件放宽是考虑到目前北京的实际情况,“主要是从其所体现的保障性住房的角度出发,覆盖更多的人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副总经理宫萍则认为,此举进一步凸显政府扩大保障范围的意愿。

  尽管在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上有所放宽,但《办法》对于申请购买人也限制了一个条件,就是“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体现。同时,此次《办法》对于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标准进行了一个动态标准的衡量,对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符合标准均会每年公布一次,业内人士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涵盖到经济适用住房体系。

  优先配售人群和经适房筹集渠道均拓宽

  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享受经济适用房优先配售的人群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和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享有配售,这在原先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涉及。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从而严格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群的准入门槛,并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采取“轮候摇号”的配售方式。北京市建委官员表示,通过建立有序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将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

  《办法》还显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除了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和在市场上收购小户型二手房外,还可以在市场收购“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这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涉及。对此,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认为,从政策角度来说,未来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已经进一步得到拓宽。

  政府优先回购有利堵住投资客路子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另一个大的差异点是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进行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分界定,明确了回购经济适用房的时间设定是以5年为界,对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对于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回购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没有明确的时间设定。

  对此,宫萍表示,之前政策规定经适房5年内不许出售,若出售只能出售给有经适房购房条件的人群,而5年以上则可以市场价出售,于是众多投资者来购经济适用房,以期5年后售出获利,此次经适房新政则在出售方式上堵上了投资之路。

  北京建委官员还表示,目前北京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娟娟 张学冬本版摄影 本报记者 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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