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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彻查机构炒房

  2007年04月11日 北京晨报

  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26种操作将被公示并处罚

  晨报讯(记者 王娟)4月15日起,本市将严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捂盘惜售、发布虚假广告等26种违规行为(详见本版边栏)。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将被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日前,北京市建委颁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于4月15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设立时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初始备案。初始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须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备案工作通过经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为市建委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息。

  《通知》明确指出,今后本市将重点严查经纪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互相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等26种违规行为。

  市建委表示,各经纪机构应登录交易网通过“房屋市场检查系统”查看本企业是否有违规投诉,存在投诉和问题的,企业须在15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将把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进行处罚。

  新闻链接

  市建委严查的经纪机构

  26种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按时到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

  2、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服务内容及相应佣金标准、投诉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

  3、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

  4、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5、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

  6、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

  7、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

  8、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等和第三方进行交易。

  9、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10、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退还押金、订金或其他费用。

  11、收取佣金后不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12、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

  13、偷逃国家税费。

  14、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当事人进行房产交易。

  15、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

  16、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7、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18、未委托银行收、付租金,而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

  19、开展存量房交易不进行交易资金托管或假冒非经纪人员代理。

  20、以其他组织、个人名义,或允许其他组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2、从业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并经注册,而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3、伪造、涂改、转让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4、房屋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25、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2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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