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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房地产开发商单位集资建房管理http://bj.house.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11:20 新浪房产
[齐骥]: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个人集资建房,国务院24号文件第12条中提出了加强非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专门有一条这样的规定。这个问题,我想沈先生研究得比我深,他回答的会更细一点,我把这个问题交给他来回答。 (2007-08-30 11:17:32) [齐骥]: 还有一个城市,我不点名了。他们统计,有一个楼盘,这个楼盘开盘以后40%的房子卖给了外地人,或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本地人。这种情况造成了一些城市的供应对象不单单是本市居民,或本市居民首次为了自住而购买,市场供需不是很平衡,这也是造成某些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感觉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当地的原住民承受了很高的房价,我们觉得他们有点委屈,因此提出两限普通商品住房的概念。在房价上涨比较快、外地人购买比较高房价的城市,能不能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能够卖500万的时候,我不卖500万,卖400万;盖成的房子市场价可以卖到5000元/平方米,但是限制这个房子卖4000元。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两限普通商品住房指的就是这个概念。因此它是一种商品住房,但是有政策性的商品住房,只限于在本地住房比较困难的居民。 (2007-08-30 11:06:09) [齐骥]: 第二,我想说一下你提到的两限房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把它作为保障性住房。限价房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我在这儿多说两句这个事儿。由于一些城市房价上涨的比较快,特别是外地,包括境外人士,到这些城市购房比例比较高,这是房价上涨的很重要原因,这是一个背景情况。比如北京,据统计1/3以上的商品住房是卖给了北京以外的人,其中中心区高档的商品房占50%,甚至60%以上。 (2007-08-30 10:59:03) [齐骥]: 第一个问题,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您刚才还讲到两限房,占整个商品房的比例,从国务院的文件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数字界定,因为各个地方的房价水平和老百姓的居住状况不完全一样。关于具体比例,我讲了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居住状况来决定具体提供多少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2007-08-30 10:56:46)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在我们的目标当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比例将是什么样的结构?在保障性住房当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各自的比重将形成什么样的结构,在目标当中没有提到相关的结构。第二,24号文件中没有提出个人集资建房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建设部对此的态度是如何的?谢谢。 (2007-08-30 10:56:07) [齐骥]: 关于公积金,我刚才讲到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成本以后,截至去年底全国累计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大概有100亿元。但是有一点,就是土地出让金的量的多少和城市所在的地域关系非常紧密,我跟大家说在去年的土地收入净收益当中,将近60%以上是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换句话说,东部地区卖一亩地的收益远远比西部地区卖一亩地收益要大得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大概2/3以上是在东部地区。由于土地净收益的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也大部分集中在东部,所以对于东部来讲,这两笔钱就占了我们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很大一部分。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也好,土地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好,它是不能跨地区转移使用的。这就造成了在西部地区,本来财政就不是特别宽裕,土地出让净收益量也比较小,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净收益量也比较小,所以对于西部财政比较困难的省区实施这个制度困难就大一些。因此,在国务院的24号文件当中明确规定,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将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以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2007-08-30 10:47:23) [齐骥]: 文件当中提到的头一项,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计划或者是规划目标,把所需要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文件规定把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还有一个渠道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这不是新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和风险准备金后,其余的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据我们统计,2006年全国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2978亿元,不到3000亿元,其中10%也就是近300亿元。 (2007-08-30 10:38:36) [齐骥]: 我看过你在中央电视台主持的节目,我在看节目的过程当中就发现你的问题很尖锐,今天提的问题不尖锐但很关键。关于资金保障问题,我们算了一笔账,我们这次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做到所有设区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当然这个低保家庭是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而且提出申请的,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我们提出要在“十一五”末要把这个覆盖面扩大到整个的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要实现这个目标确确实实需要很大的一笔资金投入。至于世界其他更多的国家是通过什么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我了解得不太全。但我知道的情况是各国差异很大。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我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下面几个渠道: (2007-08-30 10:35:59) [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记者]: 我这个问题是关于钱的,要盖房得有钱。刚才齐副部长谈到,现在实行新的制度,钱主要是由省级负总责,县市抓落实。这是不是意味着财政投入由省级来保障,中央财政怎么办?世界上有很多住房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公共住房包括廉租房的投入都是由中央政府投入的,所以我就想问,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中央财政有没有投入?怎么样来监督保障资金足够?谢谢。 (2007-08-30 10:34:35) [齐骥]: 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这在国务院的24号文中已经明确提出,按目前的统计,需要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来的,全国约1000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而且他们的人均居住面积是不足10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不见得都住房困难,是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才纳入我们的保障体系之内。 (2007-08-30 10:33:00) [齐骥]: 按照我的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光单纯地追求平均数是不够的。我们应当设法让所有的社会居民都能够享有适当的住房。因此,要使得我们每个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我想政府有责任帮助住房比较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基本的居住需要。实践证明这些低收入的群体通过住房市场很难支付得起他们的住房消费,因此政府要承担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责任。 (2007-08-30 10:29:06) [齐骥]: 但是有一点大家应该注意,我讲的是人均建筑面积27平方米是一个平均数,背后有很多因素。我在这儿跟大家说一下,一个是包括我们在座的诸位,很多人的人均建筑面积远远高于27平方米。既然有不少人的人均面积超过了27平方米,那就一定有相当数量的家庭的人均建筑面积远远低于27平方米。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至少在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当中有1000万户的人均建筑面积还不足10平方米。 (2007-08-30 10:25:36) [齐骥]: 我在这儿给大家报三个数,在改革开放的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是6.7平方米。80年代末期国家提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即所谓的“房改”,到1998年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提高到了18.7平米。从1978年到1998年提高到18.7平米。1998年以后,我们提出了停止实物分房,改成了货币分配,同时培育和发展了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到了2006年年底,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这个数据是以城镇户籍人口作为基数来计算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确确实实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2007-08-30 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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