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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禁令老调重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8:30 新京报
三部委禁令老调重弹 2006年,三部委新通知同样没有堵死集资合作建房的口子。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遵循以往法规的情况下,仍可以自建经济适用房。 2004年5月13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化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操作程序。 该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但是,公众和媒体很快发现,很多“单位经济适用房”,都在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于是,整改呼声日炽。 2006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这份被外界视为“措辞严厉”的通知称,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凡是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但该通知同样没有堵死集资合作建房的口子。通知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遵循以往法规的情况下,仍可以自建经济适用房。 全国人大代表,曾担任中建三局局长20余年的洪可柱,对中国房改历程深有体会。他认为,住房改革本意是为全国人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而单位自建房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在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也有现实的合理性,所以包括23号在内的一系列法规,都没有将其堵死。 洪可柱认为,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是出现自建房乱局的最大原因。“必须加强监管,使单位自建房尽快纳入地方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使其经济适用房的功能真正落实。” 而北京一位房产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讨论单位自建房的问题“很敏感”。他举例说,在京部分自建房的单位,行政级别甚至与建设部平级,“很难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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