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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愈演愈烈 原因不在法律缺失而在于经济(图)

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12:54 中国青年报
群租愈演愈烈原因不在法律缺失而在于经济(图)

群租现象在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中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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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我国的大中城市,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市为代表的高房价城市,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群租现象”,就是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的现象,针对“群租现象”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上海市人大目前正在考虑运用立法的手段来治理愈演愈烈的“群租”问题。

  其实,在我国城市畸形的高房价条件下,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高房价、低收入将不
以我们的意志与法律的规定为转移地将我们的城市、将我们的中低收入者带入一个“宿舍时代”。现在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了我们的平均收入水平,在没有政府介入,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情况下,“拼房”就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不论法律是否允许。

  “群租”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扰民问题,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的问题,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消防方面的隐患,加大小区物业管理的难度等问题,这些都是事实,但这都不能够成为通过立法禁止“群租”的理由,因为穷人也不能被剥夺居住的权利。社会的管理者是受纳税人之托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是人民的仆人,不能仅从自身工作简便的角度出发,更不能只考虑强势阶层的呼声和诉求,动辙以禁代管。

  目前,“群租”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缺失,而在于经济原因。高

房价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急剧恶化,特别是刚步入职业生涯、缺乏经济积累的年轻人,现在北京、上海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了当地的工资水平,以现在年轻人普遍的薪金水平,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要过“群居”生活。高房价不仅使中低收入的年轻人被迫选择了“群租”,而且也使房租的价格相应上升。道理很简单,也很正当,因为房屋的投资人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要获得一个能够反映房屋出租市场正常供求水平的房租水平,这是市场规律在发挥作用,无可厚非。高房租也促进了“群租现象”的蔓延。

  有人将这种现象归咎于黑中介或房东的“黑心”。其实有需求才会有供给,只要是双方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契约,就应该得到保护,居住这种要求是要多正当有多正当的要求,和消费毒品或色情服务的要求不一样,有什么理由立法禁止呢?是高房价、是低收入而不是房东心的颜色迫使人们选择了“群租”,房东的心再黑,哪个人又会刻意地选择和陌生人一起去过充满着无尽烦恼的“群居”生活呢?

  还有专家把“群租”理解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一种有效的

理财方式,这样的学问过于高深,我们一般人只能把这种观点看作是一种黑色幽默,有了病因为没有钱在家依靠抵抗力发挥作用是不是也很时尚啊,也很会理财啊。

  也许有的人会说北京、上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来的,是富人生活的城市,可北京与上海不是一个度假村,这些大都市的正常运转与发展是需要普通劳动者的,这些低收入者不是大都市的负担与累赘,而是真正的贡献者,不是这些大都市赏给他们饭吃,而是他们为我们提供了赖以生活的产品和服务。

  所以,对待“群租”问题,我认为,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与此有冲突,还应该修改法律,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权利。如果一定要立法禁止,那样的法律就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恶法。因为法律的手段无法消除推动“群租现象”背后的经济原因,所以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执法难度也会极大,大到难以执行,执法“风暴”过后,除了增加罚款和产生几个倒霉蛋以外,不会有什么明显效果。取消不合理的管制,然后加强管理才是治本之策。

  只有赋予“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们才能够对它进行管理;如果我们通过立法的形式宣布“群租”违法,我们就无法对它进行管理了,只能够取缔。居住在“群租”的房屋里自然存在各种隐患,难道露宿街头更安全?更舒服?对于“群租”的各种隐患,我们应该通过规范与管理来最大限度的减轻,而且这些规范措施要以穷人为本,不能假托管理的名义提高门槛,变相禁止,禁止只能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如果说高层塔楼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损害的概率比住

别墅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伤害的概率要大得多,难道我们也要立法禁止修建高层住宅吗?

  给“群租”以合法的地位,我们就能够在租住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用电负荷、环境卫生、扰民、小区出入管理、房租纳税等环节上进行监管,把不利的因素尽可能地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城市管理者如果真的是因为保护低收入者的原因而禁止“群租”,就应该为他们提供廉租住房,而不应该采取“逼迫”他们露宿街头的办法来保护他们。 (中国青年报/卫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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