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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一泓:调控背后的制度代价

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7:4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袁一泓(袁一泓博客|袁一泓新闻)/文

  前些天,记者跟一位北京地产界人士谈起刚出台的限制外资购房规定,他说:今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真是密集,土地、信贷、税收、利率、外汇、法律以及行政手段等,都用到了。

  “好像政府部门出台这些政策前,没有举行听证会、讨论会吧?如果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么重大的政策,别说一年出台十几个,一个重要政策一年能搞出来就不错了。他们总是要翻来覆去地听证啊、辩论啊,仅听证会可能就会举行好几轮。”这位在海外呆过多年的企业家说。

  除了少数涉及到价格调整的,政府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很少举行听证。而且,现行的房地产管理体制决定了,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部门各行其职,都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却未必形成了一种调控的合力,更谈不上是有一个房地产制度的力量在起作用。

  因此,以宏观调控的名义,针对房地产规则的修改、变更,是如此频密,甚至有些变化还是相互矛盾的,这并不令人奇怪,因为房地产制度应该由谁设计,制度的框架是什么,都暂付厥如。

  令人担心的是,去年宏观调控没能控制住房价和投资增幅,虽然今年房地产宏观调控该用的手段都用了,如果再不能达到调控的预期目标,会是什么情况?

  市场取向的房地产制度是缺乏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曾经有过一个严格的房地产制度。这个制度一点也不复杂,就是福利分房制度。什么级别、职务、工龄,就住什么样的房子,简单得很。所谓房地产,其实就是一个建房-分房的过程,其他如住房的开发、投资(融资)、销售、物业管理,统统不存在。

  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型,依附于计划经济身上的各种经济制度必须同步转型或改革。房地产制度也不例外。

  1992-1993年的房地产热,伴随着港台资本大举介入内地房地产开发,催生了房地产业。但是,直至1998年,它仍不是市场取向的房地产业,因为福利分房占据主导地位。1992-1998年,是旧的住房制度向市场化住房体制转变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市场取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像后来那么风光。

  那么,1998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以后,市场取向的房地产制度是否随之建立?没有。

  成熟、完善的房地产制度,至少应该包括房地产制度框架及其理论体系、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制度三部分。

  市场取向的房地产制度框架,至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过。我们甚至不知道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主导房地产制度框架的设计。虽然房地产催生了不少明星似的专家、学者,充满了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嘈杂言词和声音,但完整的房地产制度理论体系,对不起,空缺。譬如,作为制度框架的一部分,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是空转的,直到今年才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的5%用于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作为房地产业重要法律基础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这部在住房制度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律,有许多先天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颁布于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以后虽经两次修改,在管理当前的土地市场方面仍有不少捉襟见肘之处。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与上述两部法律一样,只是房地产法规体系“缺什么补什么”的表现,并不充分说明我们已经构建了市场取向的房地产制度的法律基础。

  而房地产管理制度,10多年来,则一直是在摇摆式的探索和自我否定中前行。

  自我调控的房地产管理制度

  1992年以来,贯穿房地产管理过程的,是三次宏观调控,包括1993年6月开始的紧缩性调控、1998年下半年开始的扩张性调控、2004年开始的紧缩性调控。全国房地产管理是围绕这几次调控的目标来展开的。

  1993年宏观调控之严厉,体现为银行不准给房地产企业贷一分钱,停止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在此期间,对房地产的管理,其实是一种看管,不准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乱说乱动。结果,房地产差一点给管死了,居然出现房地产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现象。

  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直接引发了我国的扩张性调控。1997年前后,经过小心翼翼的试探,有关部门提出了将住宅建设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住宅培育为新的消费热点的观点。那时,还不敢直接提“房地产业”,而是提“住宅产业”。这一观点被199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999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与此相伴随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商品房市场化的改革。

  房地产业全面转为市场化取向后,原有的管理制度完全不适用了,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挑战。这时的房地产管理是被动的、总结性的管理。譬如,住房按揭制度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动建立的。北京的潘石屹(潘石屹博客|潘石屹新闻)是这只螃蟹的最早尝试者之一,也正是住房按揭的推行,让他的现代城步出低潮,创下销售奇迹。

  2004年以来的宏观调控,带给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主管部门的,是属于“扑火”式的管理。也就是说,以国家的调控目标为中心,哪儿出现问题就管住哪儿。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说的多个部门一起上、多种手段一起用的局面。

  通过对10多年房地产管理过程的简单梳理,我们看出了房地产管理制度的主线是什么吗?老实说,我没有看出来。倒是发现了房地产管理之中的一些自相矛盾的内容。譬如,去年新旧“国八条”的规定是,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各地可浮动20%)的住房算是普通住房,但今年“国十五条”实际上却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定为普通住房了,调控的内容有了变化,房地产管理的内容也有了变化,但没有哪个部门对此作出解释。再譬如,我们现在是既将房地产作为经济问题来调控,又将其当作社会问题来处置,那么,调控方法和手段的混乱就不可避免了。

  如果非要指出1992年以来房地产管理制度的逻辑是什么,那就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自我调控,它没有属于自己的主体框架和运行逻辑。

  制度代价是否不可避免?

  宏观调控要为国家实现其经济目标服务,这一点无可置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要为宏观经济服务,这一点也无可置疑。然而,这两个前提并不能否认房地产有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体系、制度框架的必要。

  思考既往房地产发展历程,我们的做法是,如果是金融领域出了问题,就紧紧扎住信贷的口袋;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就赶紧制定出一部法律法规来;如果土地市场和管理出了问题,就一次次加强土地调控。这些有没有必要?当然有必要,但由于缺乏前瞻性,它们永远只是治标的应急之策,这种头痛医头的临床表现必然是顾此失彼。

  举个例子。今年宏观调控是严格要求各地执行90平方米、70%的规定,但哪个部门详细调查、认真论证过,一年以后大批小户型商品房上市后,是否会出现大量空置的出现?如果出现这种现象,我们有何解决办法?缺乏处置预案和前瞻性的管理,仍难免陷入矛盾的怪圈,只有经过新的调控来矫正过去调控的遗患。

  房地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管理这样的产业没有先例可循。但非独房地产如此。通信产业、信息产业以及同样处于转型之中的

汽车产业等等,从其本质来说都是新兴产业,如果如房地产业一样缺乏完善的制度框架,有关部门也是摸着石头在顾此失彼地探索着管理,那么,是不是每前行一步也都要付出无数的制度代价?倘若如此,不免令人沮丧,因为这些产业付出的代价相加,就是国民经济以及受产业影响的居民个人付出的代价。

  因此,是否存在这种可能:今年所有的调控手段都用完了,仍达不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这并非多虑。因为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体制和管理制度与去年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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