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编者按: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已成为瞩目的焦点。它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六审、七审。
拖欠物业费不是解决事情的最好办法,也不会有法律支持恶意拖欠物业费用,当你的权益遇到侵害时,请选择合法途径,在逐渐完善的各项法规、条例的支持下,问题总会快速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详细]
物业市场的新生性、复杂性,需要刚性的司法解释来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需要柔性的业主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物业纠纷。物业既是一般的商品,又不像一般商品那么孤立单一,那么容易与另一件商品明确断开,因此物业权益上的纠纷十分复杂。[详细]
现在的业主对居住的要求已不再是单一的居有其屋,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就是因为在“住改商”后,影响到业主的安宁、安全的良好居住环境。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出现。[详细]
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全文]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全文]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全文]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文]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全文]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