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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已成为瞩目的焦点。它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全文][评论]

物权法相关知识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六审、七审。

物权法出台旨在解决住改商及车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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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博热议物权法司法解释

廖承军:新的物权条例最易让人误解的说法
廖承军:新的物权条例最易让人误解的说法

拖欠物业费不是解决事情的最好办法,也不会有法律支持恶意拖欠物业费用,当你的权益遇到侵害时,请选择合法途径,在逐渐完善的各项法规、条例的支持下,问题总会快速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详细]

霍小兵:完善业主自治解决物业纠纷
霍小兵:完善业主自治解决物业纠纷

物业市场的新生性、复杂性,需要刚性的司法解释来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需要柔性的业主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物业纠纷。物业既是一般的商品,又不像一般商品那么孤立单一,那么容易与另一件商品明确断开,因此物业权益上的纠纷十分复杂。[详细]

解决“住改商”纠纷已有法可依
解决“住改商”纠纷已有法可依

现在的业主对居住的要求已不再是单一的居有其屋,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就是因为在“住改商”后,影响到业主的安宁、安全的良好居住环境。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出现。[详细]

两部司法解释内容要点

1、物业费纠纷:物权法司法解释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全文]

2、住改商纠纷: 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全文]

3、业主身份界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全文]

4、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 业主告状法院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文]

5、车位等纠纷: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全文]

两部司法解释背景

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贯彻了五个指导原则:一是严循立法精神;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三是民主原则;四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五是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详细]

物权法一审到七审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焦点1:明确物权有关概念

焦点2: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焦点1: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焦点2: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焦点1: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焦点2: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焦点1: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焦点2: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

焦点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焦点1: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焦点2: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焦点1: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焦点2: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被删

焦点3:合并分立造成国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4:车位车库归属权之争

焦点5: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焦点6: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焦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焦点2: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条款

焦点3: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焦点4: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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