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马光远博士撰文提出,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作为信托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什么利用其建设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在法律界关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时,一部分人更关心其公平性。《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一文的作者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提出质疑:“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是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由社会公众承担,这其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来回答?”
一方面是低收入群体需要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另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度巨大,似乎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经适房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则可以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专家指出,当前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投资,最重要的工作是拓宽融资渠道,而不是从公积金去想办法。
这种私有财产为什么会个人使用时产生由政府主管部门硬性规定了歧视性、倾向性的政策呢?
决策者不从加大使用频率、放宽使用人群入手,而是悍然将闲置公积金用于经适房建设,显然有失妥当。
要让公积金这块实实在在的钱,物尽其用,发挥资金效益,进入经济产业循环,是合情合理的。
地方政府经常以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政思路出台政策,不要期望它自觉让公积金真正开放。
各地有了很多灵活使用公积金的招术,使用政策好像越来越宽,虽提供了不少便利,可是不便利之处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