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05-10

    各园管委会、有关协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1988年至今,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指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有效、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将有关主要政策分类整理,重申如下:

  一、人才吸引与激励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第1
   
(二)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 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1
   
(三)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第2
   
(四)同意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股份选择权制度,允许有关试点企业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奖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股份激励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优惠政策的函》(财预字[2000]57号)第3
   
(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属于技术转让方式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对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4号),附件第1
   
(六)自19997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3
   
(七)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1999]117号),附件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