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西城区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2年第8次区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5月9日

西城区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

  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1年6月12日科技部批准将西城区德外大街以西、西外大街以北地区划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西城区把上述地区定名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2002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科技园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税收政策。为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科技园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全面实施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二、从2002年到2004年,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3000万元用于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2000万元设立西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区创业资金),以对创业人员的奖励、贷款担保、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贷款贴息、创业孵化体系与经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项目研发等方式,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三、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低于8%时按8%计算)10个百分点,按其对财政贡献增加额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科技园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当年或第二年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四、对在科技园内注册,从事为高科技研发、转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连续三年为科技园内科技创业者、企业或技术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和咨询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其上缴区财政部分的1%,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

  五、对于法定代表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在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可推荐给予科技贷款担保支持。

  六、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园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区创业资金按1:1比例补足市配套资金支持的差额部分;获得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区创业资金按1:0.3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按上述比例配套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给付。

  七、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中得到国家、北京市的"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贷款所缴纳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对在科技园内建立、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孵化基地和在孵高科技企业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区财政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列专项用于孵化基地的建设。

  九、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到科技园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科技园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西城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国家、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安排立项,优先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十一、凡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的留学人员,在科技园内注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可向园区管委会申请5万元科研经费,经审核认定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20人。

  十二、博士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科技园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及办公用房的,经德胜科技园管委会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十三、对科技园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核心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创业人员,西城区优先解决其直系子女的入学问题。

  十四、区人才服务中心为科技园内企业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负责委托单位的人事档案以及相关的人事行政工作;为委托单位代办社会保险;建立专业化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从京外引进优秀人才,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人才规划设计,人事诊断,岗位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十五、区政府责成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1年8月15日西城区政府颁布的《西城区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西政发[20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