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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7月起施行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10年01月21日08:25  每日经济新闻

  财政部昨发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20日,财政部发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进行明确,意见还要求对评估过程进行披露。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意见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目前的房地产评估市场较为混乱,此举将对上市房企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但对于近期热议的物业税开征影响不大。

  主要针对“企业”物业

  根据意见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对象分为三类: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持有、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认定的闲置土地;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意见还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收集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等。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对企业来自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判断租金收益与相应费用的匹配性,合理确定净收益。

  同时,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还应当细化相关比较因素,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

  意见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等,同时还要披露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等。

  对物业税开征影响不大

  “目前的房地产评估市场比较混乱,高估土地和物业价值的现象屡见不鲜,意见的出台将可能产生较好的抑制作用。”北京著名房地产税务专家郭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出台新规主要是为了挤压市场泡沫。

  他表示,评估方法的变化,将对房企的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

  他还表示,由于意见在技术上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未来可能在物业税征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由于评估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取得的土地和房屋等,并未涉及到个人物业,因此对物业税开征的影响不大。”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对每经记者表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某商业银行年度工作会议中的披露,物业税将在今年一季度落地。但该消息并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证实。

  DTZ戴德梁行策略发展顾问部董事王晨向每经记者表示,物业税涉及的各方利益尚未理清,最近几年不太可能出台。陈国强也认为,根据立法程序,物业税短期内将很难出台,但不排除今年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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