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发布 详释不可抗辩等条款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09年09月25日08:30  第一财经日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距10月1日新《保险法》还有6天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对于新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以及“不可抗辩”等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如何界定,特别是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如何实施,即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广受业内关注。

  在上周新《保险法》媒体通气会上,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曾表示,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的文章

乐居简介About Leju广告服务合作伙伴联系我们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会员注册产品答疑客户投诉
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400-606-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