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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冒用乐购商标的法律声明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09年06月11日16:40  新浪乐居商业地产频道

  关于:

    江浙地区部分超市恶意冒用“乐购”商标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声明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黄政燏律师受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超公司”,为TESCO在华注册商标“乐购”的合法权利人)委托,严正声明如下:

  经调查发现,江浙地区有以下15家超市恶意冒用注册商标“乐购”的标识及乐购超市的名义进行非法经营。具体信息如下:






  经查,这些超市主要存在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乐购”的违法行为:

  1、超市无论是门店外立面店名,还是内部装修、装饰全面采用“乐购”标识;

  2、超市的指示牌及导购图上标注“乐购”标识;

  3、超市商品的价格标签及电子秤标签上标注“乐购”标识;

  4、超市卖出商品的电脑小票上标注“乐购”标识;

  5、超市商品的包装标注“乐购”标识;

  6、超市的购物袋标注“乐购”标识;

  7、超市的宣传单及促销广告上标注“乐购”标识;

  8、超市的员工制服及胸牌上标注“乐购”标识;

  实际上,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超公司”)是注册商标“乐购”的合法权利人。作为注册商标“乐购”的合法商标注册人,顶超公司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所有赋予注册商标“乐购”的专用权。顶超公司的该权利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保护。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行为!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法》第52条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法》第52条

  (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八)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九)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十一)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十二)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十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52条

  据此,以上15家假冒乐购超市冒用顶超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乐购”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顶超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顶超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对于以上15家假冒乐购超市,我们已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

  以上15家假冒乐购超市的恶劣行为也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以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代表顶超公司向以上15家超市严正告知:

  1、即日起立刻停止侵犯“乐购”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即日起立刻停止以“乐购”名义开展的所有经营活动!

  3、我们将继续采取包括向工商检举、诉讼、向警方报案在内的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以上15家超市的经济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本函件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函件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

  如发现有冒用注册商标“乐购”的标识及乐购超市进行非法经营的,欢迎大家举报。

  联系人:邵律师。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黄政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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