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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315消费潜规则:4s店自行制定汽车保修期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09年03月12日16:31  东北新闻网

  案例:

  张先生在购买了上海通用公司的别克车之后,发现变速箱坏了,于是到4s店去维修,结果被告知其车已经超过了2年的保修期,要另外收钱。市面上的车的保修期规定不一,如在豪华车中,凯迪拉克质保3年或10万公里;中高级车中则数第八代雅阁质保期最长;而经济型车中质保2年或6万公里最为普遍。而别克车的保修期即在2年或6万公里。汽车厂商的规定是,年限、公里数哪个先到,保质期都结束。

  分析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统治、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车辆保修期的计算按2年或者6万公里,哪个标准到按哪个标准计算,达到标准后便不再享有保修期内的优惠政策。商家自行制定的与己有利的售后维修保修期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充分的享受保修期优惠,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一款车质保修期越长,车主相应的养车费用也就越低。因此,许多消费者最近在买车时,越来越关注保修期的长短。而厂家也把延长保修期作为车型的另一个卖点。保修期的认定,行业内通常以车辆的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为标准,这种标准对于不同用车情况的人区别适用。对于用车机会多的车主适用年限更加合算一些,对于用车较少的车主适用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更加合算。但是,商家更加的精明,表面上是为用车情况不同的车主考虑周到,规定了2年或6万公里的保修适用期,但在适用上却以哪个标准先到为准。实质上商家是将两个标准合二为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即买车2年内并且行驶在6万公里以内,才能享受到保修期优惠。就是说,行驶了2年时间未到6万公里不予保修;行驶到6万公里未到2年也不予保修。这使得有的车主的车辆虽然购买了2年时间,但由于主要部件并未耗损那么严重,在2年后发生故障就失去了保修权利。而另外一些车主虽说行驶了6万公里,但由于自身的用车的次数比较多,在行驶6万公里未到2年的时间即发生了一些问题,就此失去保修权,保修期也未免有些短暂。这样的规定实质就是商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尽量的缩小保修期的适用车辆的范围,减轻售后维修服务的义务,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受维修服务的权利,是违反公平正义的。

  参考《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的有关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由此看出,国家对于车辆报废期的设置完全是采用的年限的标准。在车辆维修店保修期的双重标准设定体现了人性化理念,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考虑到顾客的不同用车情况。但是商家无限的扩张自身的权利,排斥消费者权利,实非明智之举。在金融危机,汽车业低迷的形势下,商家应大力采用刺激消费的促销措施。要想使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应赋予消费者对这两种标准的选择权。即在买车时消费者与商家根据自身的用车情况进行约定,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在遇到故障时即适用约定的保修期认定标准,真正达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

  破解建议:

  1、消费者买车时谨慎选购,要多关注车的售后服务。对售后维修中侵害自身权益的,要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汽车厂商应改变经营的理念,真正让利消费者,才有利于刺激汽车消费,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3、有关政府部门尽快出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三包期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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