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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零售企业或成反垄断法破冰者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09年04月20日12:26  中国商贸

  在未来两三年,将会有更多企业在中国进行并购投资。不过,中国的并购审批程序相对复杂,新颁布的垄断法又有一些规范在里边,这让外资并购需要更长的时间

  在目前的全球经济不景气下,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中国,希望它成为带动环球经济走出低谷的“火车头”,一些现金丰盈的跨国企业更是摩拳擦掌,希望能在中国的并购市场上趁低吸纳。

  这里不乏全球最大的零售巨头——沃尔玛,在美国所有企业惊呼资产缩水的时候,沃尔玛中国却在迅猛增长。2009年伊始,沃尔玛加快了它在华的独资化步伐,并且开始转攻中国的二、三线市场。湖北、湖南、重庆已经有沃尔玛店的身影了。与此同时,更多的外资零售企业在本国受挫后,也纷纷转战中国。

  那么,外资零售能否成为反垄断法的破冰者呢?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英国安永实律师所高级法律顾问于光宇先生。


英国安永实律师所高级法律顾问于光宇

  《中国商贸》: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并购市场将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态势,对于外资零售企业在华并购方面你有什么看法?

  于光宇:自2008年8月中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后,外资零售在华并购也是遇到了一些的阻力。但是,在恶劣的经济环境胁迫下,唯有中国能胜任金融海啸背后的“避风港”,所以尽管阻力不小,外资零售企业还是前赴后继地在中国扎根。

  新反垄断法出台的最大一个特点是,在中国进行并购的复杂程度也因此提高,这将带动市场对反垄断法案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需求。

  企业的本质就是不断寻觅发展机会,而董事会自然是会押宝在那些具备发展潜力的市场。因此,估计在未来两三年,将会有更多企业在中国进行并购投资。

  不过,因为中国的并购审批程序相对复杂,在这里进行并购相对而言需要更长的时间,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加上多一层规范,因此准备在中国进行并购的企业应该在交易磋商初期便让法律专家参与工作。

  目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基本框架,预计日后更详细的有关规则将陆续出台。

  《中国商贸》:您讲到目前的反垄断法只是一个框架,那么您预计细则的配套法案将针对哪些方面做补充?如果并购难度加大了,那么外资会不会被拒之门外呢?

  于光宇:《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大量的配套规定予以细化。例如,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规定等等。几乎所有的涉嫌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每个案例因其产品、行业、服务的不同,都有其特殊性,不仅需要制定大量的条例、部门规章和反垄断指南,执法机构也要有收集数据和了解市场的过程。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分工,有关法律之间的竞合,这都需要非常具体的操作规范予以细化和阐述。

  《反垄断法》不是“救世”的法律或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很简单——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福祉。无论是经济危机还是出现其他市场波动,这一目标是不会也不应该改变的。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所产生的并购,审查时不应特别从严或从宽, 一切应依据法律进行。

  《中国商贸》:我们在说零售业的时候,都会提及它是一个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那么在这个行业出现的并购会不会有其监管的特殊性?

  于光宇:关于国家安全,应该对每一个并购进行具体分析。不应该在凡涉及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时首先以国家安全来解读。例如在苏泊尔被SEB并购案中,有主张称如果中国家庭烹饪用的那个锅全部由外资公司生产将会危机国家安全,就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尽管加拿大和美国也有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但并不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如果中国的反垄断法选择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则应该考虑建立单独的国家安全审批机构和机制,而不应将两者混在一起,否则无法作出公平理性的判断。做个比喻,伤者上门,医院只管治病救人,至于来者是否斗殴致伤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应由警察另行独立判断。

  还有,其实我们不赞成在处理企业之间的市场化的并购行为时,笼统地将该企业所处的某个行业与国家的经济命脉相提并论。在反垄断审查中,应就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对竞争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

  《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并没有对任何单个的行业或部门(包括零售业)进行特殊的保护的任务。同其他行业一样,在中国零售业进行成功的并购同样应该具备至少三项要素:找到正确的交易伙伴,了解你的目标公司,交易结束后进行有效的整合。

  《中国商贸》:外资零售业在华开展并购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法律上的程序,您认为最难攻克的是哪一关?

  于光宇:从交易程序来讲,挑选正确和适合的目标企业是第一步, 之后是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 由于在国内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准确信息往往难以核实,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以确认收购的潜在风险尤为重要。

  绝大部分并购项目都需要政府审批——有些可能涉及前置审批,特别是并购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审查相对严格。 且审查流程复杂,涉及多个部门。交易双方应就此做好准备和计划。

  此外,有经验的律师往往会建议,收购方应该要求被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一定年限内和地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具有竞争性的业务,目标公司高管在辞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得在具有竞争型的公司任职。

  《中国商贸》:假如现在有一个外资零售企业需要寻求有关并购的服务,你们会给他什么样的建议,并且能从哪些方面给予它帮助?

  于光宇:首先,设计可行且最简约的交易结构。实践中,结构越复杂的交易失败的概率往往越大。 其次,进行全面彻底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越了解,做出的收购决定和价格往往更理性。

  对于收购方,我们要着重指出收购对价支付中的法律风险。作为并购方的外方通常会要求按照并购的进度来分期付款,而根据2006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建立新公司,一般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卖方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但在这一年中,目标公司的某些潜在责任往往还未暴露出来。 收购方应借助熟悉中国法律的专业顾问以设计相应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在符合中国本土法律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风险。

  【安永实律师事务所】

  安永实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3500名律师和商业顾问,为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它在欧洲、亚洲、中东和非洲等26个国家设有41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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