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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jgycp 发表日期:2006-12-17 22:47:02
主题:房价暴利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表状]
内容提要:
价格干预措施是法律对重要商品的价格可能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上涨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这种行政措施包括了法律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处理措施;目前个别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已经得到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形成上涨的状态,如果开发商不能再进一步反省,政府依照价格法干预房价就成为必然;价格干预和价格处理措施的实施,将使个别城市或者个别项目的房价应声而跌,或者达到遏制该地区或者该项目房价显著上涨的目的。

七.对房价暴利的政府管制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干预房价的法律依据之一――价格干预措施
于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政府干预房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
1.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包括:
一是限定差价率措施。
二是限价措施,
三是提价申报措施。
四是调价备案措施。
2.价格干预措施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能够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行政机关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但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同意。
3.规定上述措施的法律条款如下: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该法律第三十一条对国务院采取全国性的价格干预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该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该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政府干预房价的法律依据之二――暴利管制措施
1.禁止暴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牟取暴利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该法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如下: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那么,什么是暴利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此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之(二)中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这个文件对暴利没有明确解释,但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对暴利的诠释。
如果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将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2.禁止暴利的措施
禁止暴利的措施是责令经营者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价格管制的措施
1.法律禁止经营者采取的价格手段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下列禁止经营者采取的价格手段: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对经营者采取上述手段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采取上述价格手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具体的措施见法律的规定。
八.价格干预措施应当个别进行
(一)房价管制个别进行的意义
首先,房价的暴利不是每个城市的每个开发商对存在的,也不是每个城市的每个开发商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因此只能对有违法行为的开发商进行价格管制。
其次,房价的个别管制还在于:房价的上涨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容许房价的适度上涨是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进行全面的管制将可能扼杀房地产的市场经济,这不利于解决房价的问题。
再次,房价管制的个别进行,将能够在更大层面上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应当施行价格干预措施
1.价格干预措施的立法目的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可以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并采取干预措施。
因此该立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当重要的商品的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就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目前在部分城市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已经成熟
根据目前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且经国务院和各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各种调控手段尚不能使房价稳定的情形,而且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房价上涨过快已经不能承受,目前房价的上涨已经达到显著的程度,而且其将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已经具备,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已经成就。
3.价格干预措施
在当前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最应当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应当是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限价措施目前在某些人民政府的操作中已经出现端倪,但目前采取的双限双竞措施仍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真正的限价措施就是确定房价的上限。
提价申报制度将有效的缓解开发商采取的“低开高走”的“涨价”方式,在与限价措施并用的情况下促成开发商在定价方面和销售方面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同步。
调价备案制度将进一步使政府对个别楼盘的房价的上涨采取干预措施。
4.确定房地产市场的利润率
房地产市场的暴利问题已经为社会诟病日久,因此房价干预措施应当确定房地产市场的利润率,利润率的确定将使房价的暴利问题彻底得到解决。
5.价格干预的进行
对部分房价上涨过快且需要价格干预的城市,如果城市人民政府不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国务院也应当责令部分城市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价格干预措施,责成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
6.关于个别进行价格干预的问题
价格干预措施是对整个行业而言的,但采取措施只能是个别进行的,即对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实行价格干预,而不是笼统的对行业实行价格干预。
价格干预只能是宣告在该城市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价格干预,并宣布价格干预措施,而且政府也应当给开发商一个自行改正的机会。
九.该出手时就出手
价格干预措施只能个别进行,个别进行的价格干预措施能够解决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但在进行价格干预的同时,还应当按照价格法规定对经营者非法采取的价格行为进行管理,该处罚的应当处罚,该宽恕的应当宽恕。
调控房价的措施,在政府,不能光宏观调控,微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将能够立即见效。
(一)宏观调控措施的滞后与房价调控的的冲突
目前政府已经出台的措施基本上均是宏观调控措施,这些宏观调控措施是对整个房地产行业而言的措施,不是对某一地区某一项目的措施,正因为如此,宏观调控措施将在数年后才能显示出去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功能,但社会对房价的承受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社会无法容忍房价在政府强大的调控措施干预下还“疯涨”,因此当前对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反思和认识进一步在加深,同时,社会民众对政府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没有能够使房价应声而跌表露了失望。
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措施针对的房地产行业目前仍然处于价格上涨的阶段,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仍然被表述为“过快”,在这种现象的作用下,“越调越高”论再次出现。
(二)价格干预措施将能够直接减缓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
与宏观调控措施相比较,价格干预措施属于微观调控的措施,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行业能够直接采取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
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述,价格干预措施是直接针对个别项目或者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直接采取的个别行政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直接针对的是房价,是个别项目的房价或者个别城市的房价,因此,对房价的遏制或者调控是直接的,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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