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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chimike 发表日期:2006-09-08 11:32:24
主题:还清贷款拿不到房产证,业主败诉![表状]
还清贷款拿不到房产证,业主败诉!
作 者: orchimike(西瓜煲牛) 2006-09-08 11:36:12 [删除] [编辑] [短信] [回复]

还清贷款没有房产证

  1997年,邱先生在位于广园西路瑶台村北侧的瑶台苑购买了一室一厅,购房总金额16.9万余元。同年9月11日,邱先生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一份《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向其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五年,每月向银行支付2173.2元。邱太太告诉记者,1997年买楼时她和丈夫都是打工一族,夫妻二人月收入加起来不足4000元,每月拿到薪水第一件事就是供楼。“没想到供完楼却拿不到房产证,现在房子连卖都卖不出去”,邱太太感到十分不平。2000年,该楼盘的发展商广州新键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竣工或无开发业绩等原因被注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知所终。2002年10月底,邱先生如数付完购房贷款,企盼能拿到房产证,历时三年多未果。今年5月30日,邱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信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其已付购房贷款10万元整,并偿还利息。

业主:我有必胜的信心

  邱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1997年9月11日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并非纯粹的借款合同。邱先生已经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而银行既没有通知他发展商没有办好房产证,也不能在其完全偿还贷款后“退回抵押之房产之房产证”,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过错行为。邱太太告诉记者,“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对案子有必胜的信心,法院肯受理这个案子,能走出第一步,我已经赢了,至少能给老百姓和银行都提个醒。”邱太太表示同时也做好了心理准备,一旦败诉还将继续上诉。

  银行:不需办房产证

  昨日的庭审当中,双方对对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上。原告抓住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质问,银行提出两点答辩意见:一,银行不是所有人,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办理房产证。二,房产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原告以此合同要求银行返还房产证是没有道理的。对此,原告邱先生的妻子提出了质疑,合同第25条第2款规定“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抵押权人应将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如果银行没有所有权,那么请问这一条是什么意思?”被告方当庭未作正面回应。

  此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今日广州日报报道:
业主真冤
大洋新闻2006年09月08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
  贷款合同有效 条款却无效
  楼供完了

  房产证没有了

  告银行又败诉了

  法院判例

  日前,全国首宗业主因还清贷款却拿不到房产证而状告银行的案件,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
抵押权人应将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的条款则是无效条款,即银行没有义务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这意味着房主败诉了。对业主而言,还清了贷款,却无法找银行拿到房产证,能够找的开发商也已经破产,她只能接受一套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子。

  事件始末

  据案件中的主角业主惠小姐介绍,1997年她与某银行以及担保人广州市新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展商广州新键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展商已破产,现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三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该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以白云区某商品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7年10月29日到2002年10月29日。

  合同签订后,她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银行既没有通知她发展商没有为她办好房产证,也不能在她完全偿还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退回抵押之房产的房产证”,因此,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已付贷款10万元和相关利息。在惠小姐看来,银行约定了“不经银行同意不得出租房屋、可随时进入房屋检查房屋状况”等条款,享有了各种权利,却对房屋没有房产证不负有任何责任,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她已经提请上诉。

  

  作为普通老百姓购买一套房产并不容易,往往是花费了毕生积蓄,谁也不愿意见到花费巨资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白白遭受损失。那么如果房产证无法正常办理,除了发展商以外,银行是否也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呢?

  据合富辉煌的法律顾问张亮律师介绍,购房者同开发商、银行之所以会发生联系,主要是因为房子。正是因为附着在房子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如出租)、他项权(如抵押)等,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或者契约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贷款合同。

  “霸王”条款合法不合理

  眼下,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格式合同中提出各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比如“不经过银行同意,不得出租房屋”、“银行可以随时入屋检查房屋状况”等,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条款无可厚非。不过对购房者而言,却感觉这是非常“霸王”的条款。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瑾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有可能出现合同有效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所以会出现法院判决的合同有效而合同中某条款无效的情况。

  多数购房者因为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加上图省事,稀里糊涂就签订了合同。但一旦出现麻烦,将对消费者很不利。比如,如果一个人抵押贷款买房,贷款合同规定出租须经银行同意,如果房主私下出租房子,但租户毁坏了房屋走掉了,这时所有的损失都由房主自己承担,哪怕房屋不存在了,银行依然可享有收取还款和利息的权利。

  现在,房贷是各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竞争激烈。只要购房者了解一定的知识和谈判的技巧,完全可以避免签有不合理条款的合同,甚至可以通过商定个性条款签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找律师咨询、自己了解情况都是不错的办法。本栏撰文 记者 刘丽琴


  盼政府加强监督

  避免消费者遭遇追讨无门的局面,其实不能只靠消费者自己,银行可以起一部分作用,但更多还是依赖政府的监管和裁判。广州市房管局推出网上签约之后,不仅使房屋买卖合同更加规范合理,更使得购房者可以避免多重抵押等陷阱,对推进广州房地产发展大有裨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更严格的监管势在必行。比如,对于开发商的预售加强监管,避免一些变相提前预售手法的出台;对于贷款合同,可以出台标准合同,供购房者同银行谈判使用。这样一些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让消费者更加放心。


个人评论:
真好啊!银行收了钱就搞掂,我对于银行越来越有信心了!
以后银行的业绩一定每年大大提升,绝对无问题!每年整翻10单8单,
不还钱就收楼,
还完钱就说:对不住发展商无办房产证,你的房出租和出售都要我同意!
稳赚不赔!
  • 还清贷款拿不到房产证,业主败诉! <5417 bytes> orchimike <20060908 11:32:24> [点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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