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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银行小开500 发表日期:2006-09-05 13:37:25
[转帖]主题:美丽园事件考验业主的公共精神[表状]
转自:zz
  9月1日,由于不满法院降低物业收费标准的判决,负责美丽园物业服务的鸿铭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并切断水、电供应,给业主生活造成巨大不便。

  就在此前不久,美丽园业委会历经周折终于赢得了与物业公司的官司:北京市一中院再审判决支持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小区物业费单价由每月每平方米2.72元降为1.58元。舆论曾评论,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判决,因为,近些年来,在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纠纷中,由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等因素,导致业主权利在遭到侵害时,缺乏寻求救济的有效渠道,导致某些业主采取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

  美丽园一案凸显了两大意义:第一,在与物业公司进行的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与诉讼过程中,业委会始终能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并始终能在法律的界限内,合理地寻求救济。这显示,在美丽园,业委会已经具有一定的道德权威。这也是其能赢得诉讼胜利的关键所在,而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小区公共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这对其他小区业主是一个重要提示。

  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并不是在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而是确认物业费计算应采用的小区实际建筑面积、电梯数量及规格、可收费高压水泵组的实际数量,这也为未来各个小区业委会维权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

  不过,案件判决后,鸿铭物业公司就曾明确表示不服判决,有可能撤离。交易双方若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自然可以撤出交易。但是,这种撤出是有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建委今年年初颁布的《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前撤管,如果撤离,在撤离的三个月前即应发布公告。

  鸿铭物业公司显然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北京市建委日前表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拿出更有效的措施?昨天凌晨,相关部门在美丽园召开了协调会,业委会随后读了会议通告,称海淀区政府已指定一家物业公司代管小区,但需要业委会发出委托。但这只能解决个案,从制度的角度看,重要的是完善相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构能应业委会要求,颁布类似于强制执行令的东西,强制随意撤离的物业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继续提供三个月服务直到新物业接手。

  现在,美丽园业委会面对鸿铭物业公司突然撤离,业委会的束手无策,又导致部分业主将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带来的种种不便,归咎于业委会,甚至提议投票罢免业委会,更有人威胁业委会主任。

  假如业委会能申请到强制执行令之类的东西,则一方面可以约束物业公司不能随意推卸合同与法定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业委会在业主面前维护自身权威。

  显然,公平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之形成发育,离不开政府的必要介入。在这个市场上,物业服务供应方的组织已经比较完善,而业委会的组织化水平还比较低,因而其行使权利的能力也比较低。假如政府所期待的是公平的物业服务市场,就需要抑强扶弱,为业委会的组织、成长创造良好的行政与司法环境。就此而言,政府还需要做很多事情。

  当然,目前的服务供应危机,也考验着美丽园业委会的权威与能力,考验着业主的公共精神。业委会能否赢得业主信任,就看其能否从容应对危机。但业委会要有所作为,也需要业主的理解与配合,尤其是需要信任。在当下的物业管理制度下,面对不受约束的物业服务公司,维护业主权利可能需要付出某种代价,对业主自治的发育来,至关重要的就是,业主们能否理性地承受这种代价?
  • 美丽园事件考验业主的公共精神 <2798 bytes> 银行小开500 <20060905 13:37:25> [点数:1025][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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