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住房违约金
律师您好
我于2005年10月份购买的期房,合同规定205年12月31日交工,届时将剩余房款全部付清.但是一直到2006年7月份才通知我收房,当初合同上没有说明违约赔偿的事情,售楼员对我们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我也就没留意合同.而且,在我们住房旁边要盖一个6楼,对我们肯定挡光了.售楼员当初说是4楼,可现在开发商说售楼员说的不算.想咨询一下,是否合理,违约金是如何赔偿的,谢谢!
回复
违约金如有约定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可按实际损失计算,比如延期交付造成你们租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如果能证实售楼员确实那样说了,可以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但损失难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