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个税的108号文出台后,仔细研究发现了一个漏洞:
文件中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购买新房的人给予了退税的待遇。但是其中却有一点让本人不理解之处。一个人如何能够先卖掉自己唯一的生活用房,然后再去买房子?如果买不去合适的房咋办?卖房是一个过程,而无论是、买期房还是现房谁都不可能很快入住,难道还要再租房去过渡一段时间?
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两个人各有一套住房,现在都希望改善居住条件,换购一套住房。甲先买房,由于是第二套住房,他不可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住房,而且得按30%首付购房。然后他出售自己原有住房时由于不是本人唯一的生活用房需要交纳一笔不菲的所得税。
乙先卖房。他出手房子后得先找地安身。然后在一年内购房。由于没有房了,所以可以按20%首付购房。而且可能可以申购限价商品房。然后他可以再去申请退税。这样一来,乙先生可以节省一大笔所得税,还可以少交首付款。甚至房款也能省不少。只是多搬了一次家,也付出了不少的房租。
最终的结果,甲乙二人同是买一套房、卖一套房,但结果却大不相同。我不知道这算不算相关税务规定中的漏洞?是不是为了能够免交所得税,人们就得先破釜沉舟的把房先卖了?这合理吗?难道这么多高人就想不出一些合理的办法能够让人们花钱买房而不是花钱买罪受?
期待大家给出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为政府想想有什么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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