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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zander 发表日期:2006-07-11 02:22:44
[转帖]主题:房地产现状批判---论人民居住权[表状]
转自:原创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在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品房价格已被国人高度关注的今天,我们吟诵唐朝人杜甫的这句诗的时候,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高度发展,特别是城市小区的建设与发展,让很多的人拥有了自己名下的房产,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和提高。然而,并不是人人都有能力在楼市大海中捞到属于自己的那条鱼,同样也有很多的人被房地产市场拒之门外,他们就是现今的“寒士”,即中低收入阶层,他们的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只能靠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社会保障才能得到满足。因而实行住房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和全社会全体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中低收入阶层同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对于一个不断走向富裕、不断走向公正的社会而言,人人享有一定的住房是全民性的社会生存权利,住房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为主的住房体系中获得基本的居住权益。
居住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并使这种权利得到保护。居者有其屋的,享其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住房权利是人的一种基本人权,但是我国现如今在此方面的保护并不是很令人满意。与住宅建设发展速度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不仅没有住宅法,而且国家的住宅政策变化随意,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公民住房权利遭受侵犯而无相应法律可以救济等情况相当普遍。公民住宅权、住房所有权、使用权等常常难以实现。
实际上,国际上早已把公民的居住的权利(也称住房权、住宅权)的生存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有明确的“说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一条中也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一九九一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我们国家宪法的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权重要的一方面居住权理应受到国家的保障。
其实,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更是对城市土地的“全民公有”做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宪法在还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所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国有土地既然为全民所有,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属于他的那块“生存之地”。从这点来说,“居者有其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市民均等的使用城市土地,不多占多拿,不搞特殊化占有城市最好的土地资源,就不应该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纳金)。对一个只享受城市中平均和普通土地资源的公民来说,他所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费用。而这一点也不是新买房人独有的义务,所有拥有城市房产的公民多应承担共同的义务。
而现在中国的房地产现状却看不到宪法所提到的保障。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强势群体联合体对广大弱势人民群众的掠夺的合法手段,请看每年的富豪排行榜上,地产界的新贵层出不穷。虽然现在政府正在提供或准备提供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社会保障,但这只是作为人民政府应尽职责,在现有房地产市场问题的背后是要怎么解决所有人民公平居住权的问题。中国人一向是不患贫而患不均,历史上这个问题已经导致了多少朝代的变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居住权的公平问题的解决希望政府能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同时也希望广大的网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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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现状批判---论人民居住权 <3710 bytes> alezander <20060711 02:22:44> [点数:277][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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