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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寒816 发表日期:2006-06-15 19:33:39
主题:这样的合同有效么??[表状]
我于2006年4月14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交定金合同》(签约的时候还没有预售许可证),其中有这样的条款:第四条 甲方(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尽早办理好有关商品房预售批准手续,并通知乙方(我)补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签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为当时开发商说2006年年底可以交楼(只是口头的,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可是现在开发商说要2007年4月才能交楼,于是,我决定不买了,但我当时交了2万元定金。
请问律师,上面的《商品房预交定金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现在不买房了,我交的定金能不能退回?
无限感谢!!!
  •  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589 bytes> 古寒816 <20060615 19:33:39> [点数:99]
  •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预定协议有效,因预定协议未约定交房时间,你想解除该协议取回定金的难度很大 <0 bytes> 中伦文德闵敏律师 <20060616 16:04:20> [点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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