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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引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哄抬物价和一般的商品涨价存在着很大差别,对与哄抬物价可以按照四种情况把握: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也就是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也就是说造谣惑众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涨价的、囤积居奇的,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地产商已经完全的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定性成为哄抬物价的罪名。
我们知道,从春节以来,楼市涨势如火如荼。大量的百姓前去购买,可是很多人根本买不到房子。最近的数据显示未签约住宅面积占商品房现房销售面积的65.69%。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开发商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纷纷捂盘,不急于销售。而是在等待房价上涨到一定阶段才慢慢销售手中的房子。东部某楼盘开盘时4500多元/平米。现在已经涨到9000元/平。其开发商已经将手里的楼盘全部停止销售,等待楼价突破12000/平米再开始其销售计划。
可以说开发商的行为已经完全的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可是他们现在一个个却生龙活虎,志高气昂,至百姓的死活于不顾。对于这些开发商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严格惩处。否则就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
写到此不仅让我们想起了建国初期的棉花大战,我们的政府应该拿出当年的勇气和决心,坚决的和违法的地产商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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