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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北老叟 发表日期:2006-04-11 16:32:19
主题:议土地的使用权[表状]
伴随着经济增长,城市建设飞速发展,一片片的住宅小区以惊人的能量成长起来。富裕起来的人们,依自己的能力购置相应的房产。一是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二是最重要最时尚的一项:投资。
可是,不知各位是否知晓:《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属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这就是,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自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发权批准日期起,伴随着商品房的销售,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购房者取得了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当70年满后,国家要对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它附属物”无偿取得。
也许,70年后,下一代人本想从父辈手中继承这一遗产。如果这一法令未加修改的话,下一代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父辈用血汗钱购置的房屋被收回(如果这些建筑物和附属物没有灭失的话),自己由一个可能的房屋有产者即刻变为无产者!
  • 议土地的使用权 <880 bytes> 城北老叟 <20060411 16:32:19> [点数:66][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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