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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中介交易黑幕重重(既坑害买房者,同时损害国家税收利害。)----我的买房经历 | [表状] |
谁来监督房地产中介公司
我姓阳,于2006年3月19日,通过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卖方叶英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她在深圳宝安49区上川路泰华锦绣城的一间二手房,购房价为405000元。在中原物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下我们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签有一个价格变更确定书。我们夫妻是第一次买房,经验不足,在中原物业顾问公司的姓张的售房先生与他们的分行经理刘惠香小姐诱说下,说签订这个价格变更确定书对我们没有任何影响。我们当时觉得合同都已经签了,也没有考虑别的问题,就匆忙被动地签了这个合同。价格变更确定书如下:
卖方于2006年3月19日 买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号:NO.0043973),出售泰华锦绣城1栋4-6c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元整,现卖方,买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售价写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元整,但实际履行时仍按<<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号:NO.0043973)上的成交价履行。如发生任何纠纷,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天,经朋友的提醒,才知这个价格变更确定书原来是个天大的陷井。请所有买不起房的,与准备买房的,与在买房过程中受骗的,及政府所有官员,及所有有良知的国人帮忙看一下,这是不是一个陷井,是不是中原房产中介与不法炒房者沟结串通坑害买房者,为什么说是不法炒房者,因为她曾对我们说过她买有五套房,专门用买进卖出。我再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是一个陷井:成交价为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元整,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则写成,售价写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元整,也就是相差9万多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套二手房交易中,对卖房者要征收其房产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售房价-原购房价-合理费用<当初业主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即契税与印花税>]×20%),也就是卖方小交个人所得税3万元。也就是准备偷国家3万个人所得税。同时买方潜在地损失了3万元,因为如果这套房要再次进行交易时就得按国家税法多交现在的3万元,为什么说中原房产中介是黑心中介,因为当我明白这些道理之后,再询问中原房产中介,他们却说这是他们这样行业的“潜规则”,他们所有的二手房交易都是这样操作的,可以拿出所有以前交易过的房子的价格变更确定书给我看,我说你们这样操作不是一种违规操作吗,这样价格变更确定书不是违法的吗,他们却说这是买卖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与他们中原无关,我再打电话给他们深圳总部申诉部门资询这种情况,一位姓龙的小姐同一口径地回答我,这是他们这样行业的“潜规则”, 与他们中原无关,我不知道其它中介企业如何,但我肯定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一定是这样做的了。签订这个价格变更确定书真如他们所说与他们中原无关吗,只是买卖双方自愿签署的吗,那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价格变更确定书是他们中原提供的,签订这个价格变更确定书也是他们要求的,这个价格变更确定书除了买卖双方签字以外,其余的字都是他们分行经理刘惠香小姐写的。你们说与他们有没有关。
为了达到促双方成交的目的,中介机构往往不惜铤而走险,对交易进行违规操作,制作“阴阳合同”。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套二手房交易中,对卖房者要征收其房产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售房价-原购房价-合理费用<当初业主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即契税与印花税>]×20%)。明明是对炒房客的打压,反而造成的隐患却要由买房者来埋单。
现在大家总算明白中央与八部委出台那么多政策,那么多法规,而市场上的房价不降反升了,因为有这种中介机构提供的“阴阳合同”的存在,才导致了国家调控房价的政策无法落实到位。才使得炒房者有恃无恐。
现在有些楼盘空置率高达20%,为什么对外申称还说没房可卖呢,因为有这种“阴阳合同”的存在。
如果政府不严励打击这种“阴阳合同”,直接结果就是房价继续上升,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土部门对二手房市场的统计出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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