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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anlibohe 发表日期:2005-11-29 13:19:07
主题:物业税征收讨论应避免误区 单纯讨论房价升还是降没有意义[表状]
在讨论物业税征收问题的时候,单纯讨论在物业税征收条件下,房价走势究竟是升还是降是缺乏任何意义的,相反的,我们需要用另一个概念来替代“房价”,那就是“单位居住成本(包括物业费和物业税等等)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
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讨论的房价过高,其实就是单位居住成本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过高,而并不是单纯指“首付”。相应地,在物业税开征的条件下,“房价”是肯定会降下来,但是我们并不能指望“单位居住成本”也能有效地降下来。相反地,由于买房变得更轻松了,再加上过于乐观的个人收入预期,单位居住成本的权重反而更有可能提高。
对此,对于物业税的征收我有以下几个看法:
1. 如果是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具平稳和连续性,物业税的征收确实是一个好办法;但如果是以调解人民居住和人民收入之间的矛盾,建立和谐社会为目的的话,物业税的推出一要慎行,二要有配套措施出台,三要保证物业税的征收和配套措施被有效执行;
2. 对于已购房屋的物业税征收问题,宜使用退税(可以考虑在每月中予以扣除)政策,然后与后购房屋实行相同的物业税政策,便于节约征收成本,同时利于第4条的执行;
3. 物业税征收费率应以同时期同地段地价作为参考,不搞一刀切;
4. 征收物业税后,土地成本照样应体现在房价上,但物业税的征收要有一定的起征标准,比如规定在*m2/人的基础上,超出的部分开征物业税,保证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要求,并有效鼓励中小户型的开发,遏制开发商开发大户型的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客观上要求房地产部门对;对城市外来人口是否征收相同的物业税标准有待探讨(可利于控制城市人口规模)。
5. 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私下协定,不予以法律保护,如A以亲戚BC等名义购买房屋以避税,并私下协定的,在法律上不予A以所有权保护;同时对于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重罚)。
6. 如果以上几条没有认真考虑的话,物业税的执行应当缓行。
  •  物业税征收讨论应避免误区 单纯讨论房价升还是降没有意义 <1571 bytes> jianlibohe <20051129 13:19:07> [点数:1931]
  •  真正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东西反而没人讨论,真是失败 <631 bytes> jianlibohe <20051201 08:43:42> [点数:237]
  • 就是担心 税也收了 房价还一个劲的涨 <56 bytes> 羊蟹子 <20051206 21:16:27> [点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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