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2005年十月26日朝阳法院 望京法庭 开庭 | [表状] |
起 诉 书
原告:孙睿鑫 男 22岁 朝鲜族 学生 现住望京西苑三区325楼A座乙单元201室
被告:北京汉鼎茗园饮食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苑三区325楼A座地下自行车库内
法定代表人:贾淑萍 职务:经理
电话:64754089 65041582
被告:北京望京实业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2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宝中 职务:董事长
电话:64703591
案由:物业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给原告一家制造噪音的侵权行为。
2 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非法占用业主享用的自行车库以盈利为目的开办的洗脚屋。
3 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一家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人民币。
4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噪音以检测费用185元及因本案需要检测待发生的费用。
5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 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已缴纳物业费损失13555.42元人民币。
事实及理由:
我于2001年5月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A4区I10楼乙单元2层1号 八月入住。入住后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室内总是听到有异常的声响,曾到物业多次咨询。后发现是物业出租了望京西苑三区325楼A座的自行车库给北京汉鼎茗园饮食服务中心用于开设洗脚屋 。由于洗脚屋低于污水池水位,他们采取抽水泵用于排污水,所产生的噪音。得知噪音来源后,我与物业就是否能解决噪音污染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终因他们存在共同利益。物业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从2001年至今二被告为了他们共同利益从未停止过洗脚屋的经营。我们一家人一直生活在这非法经营所产生的噪音的干扰中。
1 洗脚屋的营业时间内尤其是在夜间,抽水泵的声响严重影响了我一家人的正常休息。
2 购买该小区住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开我以前住的地方三里屯。因该住处酒吧居多,影响我的学习。入住该小区当年正逢我复读高考。由于洗脚屋的噪音干扰使我无法正常备考,最终没能考到理想的大学。
3我父母工作很忙,在下班后只能忍受噪音干扰,不能得到正常的休息,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父亲以患严重的心率过速,严重心脏早搏。
4 家中78岁高龄老人彻夜不眠,因噪音干扰经常生病。
综上事实我认为北京汉鼎茗园饮食服务中心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在望京西苑三区325楼A座地下自行车库开设洗脚屋不顾周边居民的合法利益已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而本小区物业公司北京望京实业总公司作为北京汉鼎茗园饮食服务中心的合作方及共同获利方。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应享用的物业设施自行车库租给该服务中心使用开办洗脚屋,切不履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孙睿鑫
xx 年xx月xx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