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下,网上一谈到中国经济,便会说到房地产市场,一说到房地产,必会提到上海,一提到上海,就会有不少口水和板砖从四面八方往上海市政府身上招呼:什么“有意抬高房价,不管老百姓死活”、“什么只管上海经济狂涨,不听中央命令”等等的板砖呼呼飞来。好像上海成了一方诸侯,割据称雄了。
上海市委、市政府还是很重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的。通过深入调研,2000年10月在长宁区、闸北区进行试点;2001年6月扩大至徐汇、卢湾等8个区;2001年12月在全市全面推开,在全国率先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1.廉租对象与配租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者;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者;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者。上述三种人群,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者,都属廉租对象。 配租面积根据上海市人均居住面积的60%左右来确定,目前暂定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2.配租方式。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进行配租;对孤老、残疾的特殊家庭,劳动模范退休职工的家庭和重点优抚人员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租金配租,由承租人到市场上直接租房,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并由廉租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租金补贴额按不同区域确定,以保证廉住家庭能够在居住区域内租到合适住房。所谓实物配租,由政府直接提供按配租面积和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
3.廉租住房管理。首先建立“组织在政府、支撑在社会、工作在基层、落实在社区”的工作机制和管理网络。按照申请、审核、公告、复核、轮候、配租的工作流程、依序进行操作。实行一门式服务,区(县)廉租办公室在街道、镇设点受理申请,审核后,在申请户所在小区,公告15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复核后,廉租办和街道、镇分工划块落实房源,确保审定的廉租对象在3个月内完成配租。实行每半年对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审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1周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人均面积扩大的,给予配租家庭6个月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在廉租住房所需资金的筹措上,坚持多渠道、多途径,主要来自市、区财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和售后公房的部分净归集的房款;市区(县)两级政府为了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建立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专户账号和季度报表制度,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监管。截至2003年底,市区两级政府已开支廉租住房补贴资金4260余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