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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左夫 发表日期:2006-12-20 10:18:43
主题:国税总局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表状]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并强调此举“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 国税总局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489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18:43> [点数:5]
  •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02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19:15> [点数:1]
  • (二)财产租赁所得。 <138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19:34> [点数:0]
  •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 <138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20:01> [点数:0]
  •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84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21:23> [点数:0]
  •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16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21:43> [点数:0]
  •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 <258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22:01> [点数:0]
  • (六)股票转让所得。 <132 bytes> 马左夫 <20061220 10:22:12> [点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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