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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交费义务与居住无关

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6:05 北京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实施具有国家强制力,为解决供暖费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就本案来说,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采取集中供暖方式中,业主未在房屋内居住是否应当交纳供暖费是一个难题。商品房交付业主以后一般都同物业公司或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目前采取锅炉集中供暖方
式的小区比较多,集中采暖的用户,一般都是整栋楼采用一套串联的采暖系统。这种串联的采暖,是集中供暖面临的主要难题。小区个别住户以暂时不居住不用热为由而不交供暖费,如果供暖企业停止对其房屋供热,就会导致整个小区或整栋楼无法正常供暖。为了维护整个小区内业主的采暖权利,供暖企业必须对全部住户进行供暖,由此说明,采取集中供暖方式的商品房的业主在接收了房屋以后,是否居住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供暖,即物业公司一直在进行供暖,因此该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供暖费。

  其次是关于供暖费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大多数供暖合同根据有关政策,都订立了滞纳金条款,约定采暖方若延迟支付供暖费的,有的约定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这项本来希望通过高额延期付款滞纳金来减少供暖费拖欠问题的条款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如果将滞纳金视为违约金的话,按照我国《合同法》违约补偿的原则及其114条的规定,因为该约定数额偏高,欠费一年滞纳金就达到了本金的三倍多,因此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供暖费的诉讼时效,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供暖属于公用事业,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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