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交费义务与居住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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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6:05 北京晚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后,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实施具有国家强制力,为解决供暖费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就本案来说,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采取集中供暖方式中,业主未在房屋内居住是否应当交纳供暖费是一个难题。商品房交付业主以后一般都同物业公司或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目前采取锅炉集中供暖方
其次是关于供暖费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大多数供暖合同根据有关政策,都订立了滞纳金条款,约定采暖方若延迟支付供暖费的,有的约定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这项本来希望通过高额延期付款滞纳金来减少供暖费拖欠问题的条款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如果将滞纳金视为违约金的话,按照我国《合同法》违约补偿的原则及其114条的规定,因为该约定数额偏高,欠费一年滞纳金就达到了本金的三倍多,因此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供暖费的诉讼时效,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供暖属于公用事业,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 网络编辑:李亚敏 未入住业主不交供暖费判你败诉 静源居业委会将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